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2)执监字第150号 你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执复字第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一案,本院经研究认为,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城建四公司)虽然对北京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7100万元的债权,但城建四公司因另案负有多项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其以抵债的方式偿还你公司特定债务,必将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执复字第5号执行裁定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你公司申诉无事实法律根据,本院予以驳回。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