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提字第9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爱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玮,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耀权,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高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学平,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焓,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四川友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峰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固,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捷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都实业公司)、一审第三人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利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0)成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蜀都实业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川民终字第2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成民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蜀都实业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2年12月2日作出(2012)川民终字第331号民事判决。讯捷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18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提审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1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讯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玮、陈耀权,蜀都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学平、石焓,友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固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前蜀都实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再审反请求,本院依法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2006年9月20日,蜀都实业公司(甲方)与讯捷公司(乙方)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多次协商,就蜀都大厦北一楼及中庭售房事宜形成如下一致意见:1、乙方购买甲方所拥有的蜀都大厦北一楼及中庭建筑面积2100平方米,总价格6750万元(最后按照房管部门办理的产权证为准进行结算)。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收到乙方预计购房定金1000万元,待购房合同签订时,该定金自动转为购房款。3、甲、乙双方应就购房合同及付款方式等问题在本协议原则下进行具体磋商。4、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协议所确定的原则,违反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5、甲乙双方就该宗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上述事实,有加盖讯捷公司和蜀都实业公司公章的《购房协议书》予以证实,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2006年9月14日和2006年9月18日,讯捷公司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四川舒卡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卡纤维公司,现名友利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的账号内分别转入200万元和300万元,款项用途为预付购房定金。2006年9月18日、2006年9月19日、2006年9月20日,讯捷公司经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向舒卡纤维公司的账号内分别转入2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舒卡纤维公司于2006年9月20日向讯捷公司开具了两张金额均为500万元的定金收据。蜀都实业公司于2007年1月4日将讼争的房屋交付给讯捷公司使用至今。 上述事实,有《中国光大银行往来账贷方凭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转账凭证》、舒卡纤维公司开具的《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和蜀都实业公司与讯捷公司对交房时间的一致陈述予以证实。 (三)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4年核准“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四川舒卡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蜀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都大厦公司)由舒卡纤维公司、成都蜀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出资4600万元(占46%)、500万元(占5%)、4900万元(占49%)而设立,蜀都大厦公司于2005年7月分立成蜀都大厦公司和蜀都实业公司。蜀都实业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名称和出资比例不变。舒卡纤维公司于2009年4月10日经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友利公司。 上述事实,有《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蜀都大厦分立协议》(均为复印件,加盖有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专用章)等工商登记材料予以证实。 (四)2005年8月5日,蜀都大厦公司出具的《场地证明》载明:“因企业分离,现蜀都大厦公司名下锦江区暑袜北三街20号蜀都大厦南楼(权0111476)、北楼(权0963909)、中庭(权0111478)第一至四层楼及精品屋(权0613360)无偿提供给蜀都实业公司使用。”2006年2月25日,蜀都大厦公司与蜀都实业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分立协议,就蜀都大厦公司将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暑袜北三街20号蜀都大厦裙楼(包括南楼、北楼、中庭)第一层至第四层以及精品屋共计17537.36平方米房屋产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移过户至蜀都实业公司名下的具体问题签订了《关于办理蜀都大厦裙楼1-4层房屋权属转移过户协议书》一份,双方同意分次办理应转移过户到蜀都实业公司名下房产的转移过户登记手续,并各委派一人共同办理房屋权属转移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待上述房屋产权全部过户至蜀都实业公司名下后,随即开始办理相应土地使用权证的转移过户登记手续。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于2008年3月4日向蜀都实业公司颁发了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署袜北三街20号一层,面积4060.40平方米房屋的产权证(产权证编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654684号,丘(地)号:权1223775)。友利公司于2008年3月14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借款3000万元,蜀都实业公司以该产权证下2043.91平方米的房屋为友利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成都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办理了抵押登记。友利公司于2009年12月15日偿还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全部贷款本息,但抵押登记尚未注销。2010年7月29日,蜀都实业公司以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署袜北三街20号一楼(产权证编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654684号)面积1347.52平方米的房屋为友利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顺城大街支行办理综合授信2500万元而设定抵押,并在成都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办理了抵押登记,友利公司在授信项下借款500万元已于2010年11月19日结清本息,但抵押登记未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