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62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华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燕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晓魁,北京市则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敏,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天津市华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一终字第0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进先 审 判 员 宋春雨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