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68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美惠。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荣富。 一审被告:暹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内湖区成功路四段56号9楼。 代表人:简妙英,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香港富明达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女皇中路18号新世界塔1号楼21楼。 代表人:王荣富,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林峻。 林美惠与王荣富、暹进实业有限公司、香港富明达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及林峻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0)苏商外终字第0037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林美惠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高检民抗〔2013〕49号抗诉书,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认定林美惠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系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审 判 长 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 麻锦亮 代理审判员 成明珠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