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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贺少新、李进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61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书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军,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七分公司职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61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书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军,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七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丰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七分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贺少新。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进强。

申请再审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贺少新、李进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一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辛正郁

代理审判员  司 伟

代理审判员  沈丹丹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