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61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书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军,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七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丰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七分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贺少新。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进强。 申请再审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贺少新、李进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一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辛正郁 代理审判员 司 伟 代理审判员 沈丹丹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