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2)执监字第183号 你公司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2012)粤高法执复字第1号执行裁定向我院申诉一案,我院经审查答复如下: 一、关于你公司申诉提出广东高院(2012)粤高法执复字第1号执行裁定违法问题。佛山市顺德区金冠涂料集团有限公司未偿还债务金额的计算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委托的批复》规定,对于执行款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金钱债务与迟延利息。广东高院参照该规定并依据公平原则作出(2012)粤高法执复字第1号执行裁定,确定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的实际数额并无不当,未损害你公司的实际利益。该执行裁定并未认定你公司应付的工程加固维修费自1998年1月1日起算。 二、关于你公司申诉提出广东高院再审程序违法、再审判决内容违法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再审判决是否符合再审立案的条件、判决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执行程序审查的范围,你公司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综上,你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现对申诉请求予以驳回。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