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诉人):广西桂资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F座1313号。 法定代表人:韦华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涂江宁,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广西三益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F座1410号房。 法定代表人:万婕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吕海聂,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西桂资拍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三益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民提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西桂资拍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付少军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饶 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