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雷盟(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4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金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江海,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4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金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江海,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岩,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雷盟(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琰,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城建公司)与雷盟(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2)津高民一终字第01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城建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城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以及未判决河南城建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修复而直接判决承担工程质量修复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判决没有对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进行认定,没有查明河南城建公司在本案中的损失,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雷盟公司没有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城建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理由如下:

(一)虽然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效力不当,但并没有加重河南城建公司的责任。

本案中,河南城建公司承建的是雷盟公司产业园1、6号楼工程,虽然诉争工程造价达到4388万元,但并不属于依法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的工程。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等重大项目类型才属于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项目,同时这些项目还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列明的项目范围。本案工程只是普通的企业产业园工程,既不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类型,也没有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列明的项目范围之内。原审判决仅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认为本案合同造价金额达到了该条规定的招投标的金额标准,就认定诉争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没有进行招投标而无效,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纠正。但是,原审判决在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并没有因此而影响或加重上诉人河南城建公司的责任承担,而是仍按照一审合同解除的思路对双方的责任进行分配,而这种处理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都没有异议。并且,与一审判决相比,原审判决还判决增加了雷盟公司应支付河南城建公司已完工工程的余款65万余元。因此,从处理结果看,该判决责任划分合理,并无明显不公。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原审判决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没有判决进行修复,而是直接判决承担工程质量修复费,符合实际情况,并无明显不当。

(二)对于河南城建公司上诉主张的损失,原审判决已经逐一进行分析,不存在没有查明的问题。

关于河南城建公司申请再审中主张的5项损失问题,即⑴支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⑵承担钢筋、混凝土调价部分款项,⑶承担工程的临时道路和措施施工部分的全部造价款项,⑷留守人员的工资和水电费用,⑸因雷盟公司延迟付款造成材料商起诉河南城建公司所产生的全部违约金和诉讼费损失,原审判决已经逐一进行了分析,并根据本案的情况进行了认定和判决。这些认定和判决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责任划分合理,不存在没有查明的问题。河南城建公司的上述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城建公司的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松波

审 判 员  贺 禔

代理审判员  张能宝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园园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