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上海开伦造纸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投资2234海外第七号基金公司、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6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开伦造纸印刷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黎光,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成涛,上海市六角城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6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开伦造纸印刷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黎光,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成涛,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投资2234海外第七号基金公司(Investments2234OverseasFundⅦB.V.)。

代表人:陈约克(YorkChen)。

委托代理人:彭夯,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辛雪梅,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峻,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上海星火制浆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陶流银,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成涛,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上海造纸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涛,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上海新伦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鼎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涛,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开伦造纸印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投资2234海外第七号基金公司(以下简称2234公司)以及一审被告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际公司)、上海星火制浆造纸厂(以下简称星火厂)、上海造纸公司、上海新伦纸业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2012)沪高民五(商)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开伦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第一判项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开伦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开伦公司的设立属于行政性调整、划转的行为,并非国有企业改制。根据1995年2月14日上海市轻工业局下发的《关于组建利华版纸总厂的批复》,上海开伦版纸总厂(后更名为开伦公司)的设立属于政府主管部门上海市轻工业局对所属国有企业的行政性调整、划转的行为。从上海造纸公司划转给开伦公司的7家企业均为独立法人,上海造纸公司与所属的7家法人企业系行政隶属关系,并未实施资产一体化,因此上述企业划归开伦公司只是企业隶属关系的变化。上海造纸公司1990年2月24日章程规定“对外共同所有,承担一切债权债务,对内按份所有”,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独立法人资产独立核算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开伦公司的出资者是轻工控股(集团)公司,不是上海造纸公司。因此,开伦公司不应对上海造纸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自1990年起,上海造纸公司下属30余家企业陆续以下放、兼并方式脱离上海造纸公司,上海造纸公司注册资本并未减少,这些企业也没有对上海造纸公司的债务承担过连带责任。唯独存在相同情形的开伦公司对上海造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开伦公司是不公平的。(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对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一、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开伦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上海造纸公司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三)开伦公司二审提供的证据均是从上海市工商局企业内档调出的文件,并加盖了工商局证明章,应视为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上述证据证明上海造纸公司的经营结构是特定历史条件下进行探索性改革而形成的结果,其所属企业划归开伦公司没有造成上海造纸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上海高院判决以上述证据非原件且不属于新证据为由不予采纳,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2234公司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认为:上海高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234公司已经和星火厂、开伦公司、上海造纸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请求驳回开伦公司的再审申请。

一审被告上海造纸公司书面陈述意见认为:上海造纸公司于1986年2月开始进行行政性公司转变为企业性公司的改革,至今仍未完成公司、工厂两级法人向公司一级法人的过渡,没有进行过公司、下属全民单位资产一体化改制。组建开伦公司的7家企业股权属于上海市轻工业局,上述7家企业不应对上海造纸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开伦公司是否应对上海造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关于上海造纸公司和开伦公司的关系。上海造纸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其章程载明:公司下属38个全民生产、供销和事业单位以及造纸咨询服务中心和星火厂筹建处;公司是生产经营型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所属工厂保留法人地位;公司注册资金中固定资产22800万元,流动资金4572万元,以上资金是所属全民单位的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据此,上海造纸公司的法人财产包括其对下属企业法人享有的投资权益。开伦公司关于上海造纸公司和下属7家企业法人之间仅为行政隶属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1995年2月14日,上海市轻工业局针对上海造纸公司《关于组建利华版纸总厂的请示》出具《关于组建利华版纸总厂的批复》,内容为:“为有利于你公司进一步深化改革,调整企业结构…….,同意组建利华版纸总厂。新组建的利华版纸总厂所属成员单位是:中国版纸厂、上海宏文造纸厂、利华造纸厂、北蔡仓储中心、红光造纸厂、朝晖造纸厂、星火厂。其中,星火厂仍保持法人资格,上海造纸公司对星火厂的固定资产投资划归利华版纸总厂所有。利华版纸总厂作为星火厂投资主体单位,对星火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投产、生产经营等承担相应责任。其他成员单位均取消法人资格,与利华版纸总厂实行资产一体化。新组建的利华版纸总厂属上海市轻工业局单列企业。”利华版纸总厂在设立时确定名称为上海开伦版纸总厂,其注册资本由所属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构成,出资者为轻工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开伦版纸总厂后更名为开伦公司。

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实,上海造纸公司划出下属7家法人企业用于组建开伦公司的行为,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部分改制,一、二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决企业改制后的债务承担问题,并无不当。企业改制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上海市轻工业局作为上海造纸公司的主管单位对企业改制的指导和审批,并不改变企业改制的民事行为性质。开伦公司关于其接收上海造纸公司划出的7家法人企业属于行政性调整、划转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已经查明上海造纸公司和开伦公司之间的关系,开伦公司二审期间补充提交该方面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认定没有影响,二审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