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0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颜世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曲阜市南池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静轩东路71号。 法定代表人:鹿朋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祥忠,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孔令兵,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颜世勤因与被申请人曲阜市南池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颜世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代理审判员 付少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饶 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