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83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绍兴昕欣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濮黎明,该公司董事长。 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为与浙江绍兴昕欣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商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抗〔2013〕65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松波 审 判 员 贺 禔 代理审判员 张能宝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园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