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四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收成物业有限公司(GOODCOLLECTIONPROPERTYLIMITED)。 法定代表人:钟健,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远乐,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捷,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健生,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代理人:陈远乐,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捷,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利鑫国际有限公司(PEARLYGOLDINTERNATIONALLIMITED)。 法定代表人:王健生,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远乐,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捷,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怡有限公司(VICTORYLANDLIMITED)。 法定代表人:乔健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爱斌,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童建华,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收成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成公司)、王健生、百利鑫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益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怡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2011)粤高法民一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纪忠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梁颖、沈红雨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伯娜担任本案记录。上诉人收成公司、王健生、百利鑫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远乐、谢捷以及王健生本人,被上诉人益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爱斌、童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收成公司、宏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和百利鑫公司于2006年6月向广东高院起诉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合群一马路99-107号101房、102房、(单号)201房、(单号)202房、(单号)三楼、(单号)四楼房产(以下简称合群路房产)由百利鑫公司向深圳工程咨询公司广州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工程公司)合法购买,支付了相应对价,并取得房产证。益怡公司以百利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鑫集团)董事李瑞庚涉嫌诈骗为由向广东省公安厅报案后,该房产被查封并被刑事判决认定为赃物。益怡公司“以刑代民”故意侵权造成百利鑫公司、收成公司和宏源公司的巨大损失。请求判令:1.确认合群路房产自1999年9月15日起属于以收成公司和宏源公司为股东的百利鑫公司所有;自2003年3月27日起属于以收成公司、王健生为股东的百利鑫公司所有;2.益怡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合群路房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3.益怡公司赔偿收成公司、宏源公司、百利鑫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2436540元;4.益怡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09年5月13日,王健生以2003年3月27日百利鑫公司股东已变更为收成公司和王健生为由要求参加诉讼,广东高院审查后同意将宏源公司变更为王健生。 广东高院经审理查明: (一)与合群路房产相关的事实 1994年5月21日,百利鑫集团与深圳工程公司签订《海印苑一期高层代销合同书》,约定由承包方百利鑫集团代销合群路房产,代销总价人民币162318204元,由百利鑫集团分期支付给深圳工程公司。1997年5月9日,深圳工程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该公司开发建设的合群路房产建筑面积9807.64平方米,已按1994年合同售予百利鑫集团,有关产权确认手续正在办理之中。1999年2月10日,深圳工程公司、百利鑫集团、百利鑫公司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内容为:百利鑫集团按1994年5月21日合同之约定向深圳工程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百利鑫集团或百利鑫公司支付给深圳工程公司人民币1300万元,深圳工程公司收款当日向百利鑫公司正式开出全额付清楼价款证明,确认该等房地产契约的所有付款已经结清。百利鑫公司持有的《房地产证》记载,权属人为百利鑫公司,权属来源为百利鑫公司于1998年1月向深圳工程公司购买,于1998年12月分割。 李瑞庚是百利鑫集团的董事长。百利鑫集团于1997年3月5日在香港成立了全资子公司百利鑫公司。百利鑫公司共发行2股股份,每股港币1元。1997年10月28日,宏源公司与百利鑫集团签订《买卖合约》,约定:百利鑫公司已发行2股股份,每股1港元。宏源公司愿意以2港元购买全部股份。李瑞庚在该合约上手写注明:“此买卖无意义,由于是空壳公司”。同日,百利鑫集团作为卖方、百利鑫公司作为买方签订《买卖合约》,约定:百利鑫公司购买合群路房产,售价人民币162318204元。李瑞庚在该合约上手写注明:“此合同无实际履行”。1998年4月14日,宏源公司、百利鑫集团及李瑞庚签订《协议书》,约定:到1998年3月6日,百利鑫集团欠宏源公司本金52134532.96元港币,百利鑫集团同意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合群路房产抵押给宏源公司,百利鑫集团保证为宏源公司办理好将合群路房产合法有效转入到百利鑫公司及将百利鑫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合法有效地转入到宏源公司的转让手续。1999年3月30日,百利鑫公司增加发行998股股份,每股港币1元,百利鑫公司股东变更为李瑞庚持1股、百利鑫集团持299股、收成公司持700股。1999年9月15日,李瑞庚将持有的百利鑫公司1股作价港币1元转让给收成公司、百利鑫集团将持有的百利鑫公司股份299股作价港币299元转让给收成公司、收成公司将持有的百利鑫公司股份1股作价港币1元转让给宏源公司,即百利鑫公司的股东变更为收成公司持999股、宏源公司持1股。香港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印的时间为1999年9月27日、《周年申报表》的存案时间为2000年3月27日。1999年9月15日,李瑞庚辞去百利鑫公司董事职务,《秘书及董事资料更改通知书》存案时间是1999年9月21日。2003年3月27日,百利鑫公司股东变更为收成公司持700股、王健生持300股。 (二)与合群路房产有关的刑事判决情况 1999年,益怡公司以李瑞庚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广东省公安厅于1999年9月14日作出查封合群路房产102房、201房、202房的决定。同年9月17日,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收到广东省公安厅送达的《关于协助暂缓办理合群路部分房产权益变更手续的函》。同年9月22日,李瑞庚被羁押。 2006年4月3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作出(2006)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一)李瑞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满后驱逐出境;(二)查封的百利鑫公司名下的合群路房产,予以折价或者拍卖,得款发还被害单位益怡公司,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宣判后李瑞庚没有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