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4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南省楚雄州金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维,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云萍,云南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楚雄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丽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伟,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楚雄州金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贸公司)与云南楚雄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的(2012)云高民一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金贸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贸公司的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松波 审 判 员 贺 禔 代理审判员 张能宝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园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