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刘兴水、郑全、张永凡、张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兴水。 委托代理人:赵阳,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升运,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兴水。

委托代理人:赵阳,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升运,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全

委托代理人:赵阳,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升运,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永凡。

委托代理人:赵阳,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升运,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仁俊。

委托代理人:赵阳,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升运,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树明。

委托代理人:赵阳,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升运,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东兴煤矿。

负责人:刘兴水,该煤矿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赵阳,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卞晓蕊,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涂茂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邹国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燕。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露丹。

法定代理人:秦燕,张露丹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梅龙白。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涂兆平。

再审申请人刘兴水、郑全张永凡、张仁俊、刘树明、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东兴煤矿因与被申请人涂茂宇、邹国福、秦燕、张露丹、梅龙白、涂兆平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渝高法民终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兴水、郑全、张永凡、张仁俊、刘树明、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东兴煤矿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尚 争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饶 赟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