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兴水。 委托代理人:赵阳,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升运,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全。 委托代理人:赵阳,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升运,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永凡。 委托代理人:赵阳,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升运,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仁俊。 委托代理人:赵阳,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升运,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树明。 委托代理人:赵阳,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升运,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东兴煤矿。 负责人:刘兴水,该煤矿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赵阳,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卞晓蕊,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涂茂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邹国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燕。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露丹。 法定代理人:秦燕,张露丹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梅龙白。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涂兆平。 再审申请人刘兴水、郑全、张永凡、张仁俊、刘树明、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东兴煤矿因与被申请人涂茂宇、邹国福、秦燕、张露丹、梅龙白、涂兆平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渝高法民终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兴水、郑全、张永凡、张仁俊、刘树明、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东兴煤矿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尚 争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饶 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