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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成杰集资诈骗死刑复核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成杰,曾用名曾维亮,男,汉族,1958年11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高中文化,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杨世村7组23号,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成杰,曾用名曾维亮,男,汉族,1958年11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高中文化,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杨世村7组23号,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湘西自治州”)╳╳市╳╳栋╳╳室。2008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在押。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成杰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5月20日以(2010)长中刑二初字第00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曾成杰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1年12月26 日以(2011)湘高法刑二终字第60号刑事判决,驳回曾成杰的上诉,维持原审对曾成杰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2003年6月,经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常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湘西自治州图书馆、体育馆、群艺馆、电力宾馆、东方红市场等(以下简称“三馆项目”)实行整体开发,明确了选择竞标开发商不准挂靠和委托报名。被告人曾成杰在自身没有开发资质和资金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决定参与该项目开发的竞标。2003年8月,为了获取开发项目的资质和条件,曾成杰挂靠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并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挂靠具有开发资质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参与竞标。

被告人曾成杰以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的名义,于2003年8月28日向吉首市人民路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4000万元用于交纳“三馆项目”的开发投资项目保证金。同日又借款80万元用于支付4 000万元的贷款利息。期间,曾成杰、范某某(另案处理)多次找到时任湘西自治州州长杜某甲的弟弟杜某乙(已判刑),要求杜某乙找杜某甲帮忙获取“三馆项目”开发权,并向杜某乙许以利益回报。杜某乙带曾成杰等人找到杜某甲,并获得杜某甲的同意。事后,曾成杰按事前承诺给予杜某乙20万元。

2003年9月16日,被告人曾成杰挂靠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吉首市光彩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湖南湘西荣昌集团同时中标。三家公司中标后,政府要求“三馆项目”成立新的房产联合开发公司共同开发。2004年1月12日、14日,曾成杰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与吉首市光彩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湘西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湖南湘西荣昌集团)签订三馆开发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通过分别补偿吉首市光彩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湖南湘西荣昌集团200万元和600万元的方式,吉首市光彩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湖南湘西荣昌集团退出“三馆项目”开发,曾成杰从而获取了“三馆项目”的整体开发权。

2003年11月5日,被告人曾成杰和范某某在吉首市武陵东路湘运宾馆四楼租房挂牌成立“三馆建设工程筹建处”,并刻制“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印章。2004年1月8日,曾成杰、范某某在没有公司注册资金的情况下,贷款850万元,注册成立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曾成杰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因曾成杰被人告发不具备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2004年6月30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曾成杰变更为其妻邓友云(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曾成杰负责公司一切事务。2006年11月23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8年5月22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被告人曾成杰和范某某在吉首市挂牌成立“三馆建设工程筹建处”后,即开始在《团结报》、《湘西广播电视报》等媒体上以大量广告虚假宣传三馆项目已由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和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联合开发。同时,曾成杰和范某某商议决定,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为集资主体,依托“三馆项目”,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同月15日正式开始以《关于参与“三馆”开发项目的协议书》的形式,以年回报20%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至2004年1月30日,该集资主体才变更为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馆公司)。

2004年1月30日,被告人曾成杰决定以三馆公司的名义对外集资,并先后增加了与集资户签订《三馆物业认购协议书》、《吉首商贸大世界房屋认购承诺书》、《吉首商贸大世界物业认筹投资协议书》、《吉首商贸大世界物业认筹投资合同书》,直接向集资户开具《借条》、《收据》,发售钻石卡、金卡、银卡、普卡等集资形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集资。2004年7月起,为继续筹措项目启动资金,曾成杰、范某某先后两次向李某甲高息借款2 000万元。至2008年8月,三馆公司陆续归还李某甲本息共计4 065万余元。2004年10月22日,吉首商贸大世界一期工程正式动工,同年12月9日,一期A栋7 339.71㎡面积取得预售许可。2005年1月8日,吉首商贸大世界正式开盘,同年2月3日,一期B、C栋37 392.34㎡面积取得预售许可。至2008年8月28日,该一期工程共计销售回款8 400万元,三楼以上的大量商铺房产滞销。

在以上三馆公司极度缺乏资金和经营亏损的情况下,被告人曾成杰为了保持资金链运转,设计了多种集资模式,并组织宋长银、曾正、张宏霞、陈容花、陈喜深(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积极开展非法集资吸纳社会资金。为了最大量地集资,曾成杰不顾自身兑付能力,与吉首地区其他非法集资公司盲目攀比集资利率,反复多次提高三馆公司的非法集资利率。从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曾成杰先后使用多种集资形式向社会集资,将集资利率从月息1.67%逐渐提高至10%。同时曾成杰还给三馆公司员工布置了集资任务,为鼓励员工对外揽资,曾成杰决定对员工按揽资额6%进行奖励。2007年9月开始,曾成杰又决定按集资款存期不同给予集资户奖励,对存半年的奖励250元/万元,存一年的奖励500元/万元,以此类推。2008年7月提高至存三个月奖励300元/万元,存半年奖励600-800元/万元,一年奖励1 200-1 600元/万元。2007年5月17日至2008年8月19日,三馆公司支付奖励金额累计11 522.36万元。

为维系资金链,被告人曾成杰还隐瞒“三馆项目”吉首商贸大世界一期房产销售的真实情况和项目亏损的事实,用集资款出资,通过湘西自治州《团结报》、《边城视听报》等报纸、电视等媒体虚假宣传三馆公司开发的房产销售好、开发项目多,项目区域由湘西吉首市拓展到省会长沙和株洲、邵阳等大中城市,在三馆公司投资没有任何风险等。此外,曾成杰还通过邀请明星参加三馆公司成立周年庆典、大众飙歌、开展情系农民工等活动大肆彰显所谓的公司实力,并通过花钱为三馆公司和曾成杰个人换取“湖南商业地产十强”、“2005-2006年度湖南省消费者信得过单位”、2007年“中国房地产先进单位”、“第二届中国企业改革十大杰出人物”、“中国诚信企业家”等荣誉,扩大社会影响,骗取集资户的信任,向社会公众大量集资。三馆公司自成立以来,举办了一系列的庆典活动,如周年庆典、开工庆典、大众飚歌、元旦晚会等活动,共计支出982.44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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