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78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王信晓,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立亮。 青岛鼎大资讯有限公司因与于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一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抗〔2013〕62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陈 佳 审 判 员 : 左 红 代理审判员 : 邱 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钱雪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