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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鼎大资讯有限公司与于立亮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指令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78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鼎大资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信晓,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立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78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鼎大资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信晓,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立亮。

青岛鼎大资讯有限公司因与于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一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抗〔2013〕62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陈 佳

审 判 员 : 左 红

代理审判员 : 邱 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钱雪娟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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