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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华文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文史出版社及一审被告长春联合图书城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审查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文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305号8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罗争玉,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宁,该社职员。 委托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文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305号8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罗争玉,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宁,该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红霞,该社职员。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文史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4646号。

法定代表人:徐潜,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孙晓敏,吉林格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长春联合图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芙蓉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广。

再审申请人华文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文出版社)因与被申请人吉林文史出版社及一审被告长春联合图书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联合图书城)侵害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吉民三知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文出版社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吉林文史出版社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吉林文史出版社负担。其主要理由为:(一)原审判决关于不正当竞争的事实认定错误。1.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的《男人来自火星 女人来自金星》一书(下称涉案图书)不属于知名商品。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然而,原审法院仅根据中国图书商报及当当网的畅销书排序,就认为吉林文史出版社的涉案图书属于知名商品显然草率。中国图书商报及当当网非官方机构,其统计数据不具有直接证明力。销量大不等于畅销,畅销也不等于知名。2.涉案图书的名称《男人来自火星 女人来自金星》不属于图书的特有名称。该名称译自一句西方谚语“Men are from Mars, Women are from Venus”,并非吉林文史出版社独创,亦非图书的特有名称。该名称并不是吉林文史出版社图书的标志符号。3.吉林文史出版社涉案图书的装潢并非特有装潢。华文出版社与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很容易区分来源,不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图书不同于其他商品,除了经济属性,还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图书通常从作者、出版社、内容等方面区分,而图书的装帧设计仅起保护图书和美观的作用。具体到本案,涉案图书与华文出版社的被诉侵权图书《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大全集)在作者、出版社、内容、版本、体例上均不同,足以区别图书来源。因此,吉林文史出版社的图书装潢并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不可能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不构成特有装潢。4.华文出版社的被诉侵权图书与吉林文史出版社的涉案图书不存在竞争关系,原审法院不应适用不正当竞争法审理本案。吉林文史出版社于2007年出版的涉案图书在2009年9月1日之后不能以任何形式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所主张涉案图书出版权丧失了权利的合法来源,而华文出版社的被诉侵权图书于2010年1月出版,此时两者竞争的前提和基础已不存在,从而导致两者之间不具有竞争关系。2009年重新授权之后,北京正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采用新译本、新封面、新版式重新出版《男人来火星 女人来自金星》一书,新版图书无论在封面还是封底的设计上均与吉林文史出版社的涉案图书完全不同,与华文出版社的被诉侵权图书亦不相同,因此两者的图书不存在竞争关系。5.吉林文史出版社的图书销量未受影响,没有损失,其关于华文出版社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查明,在2009年中国图书商报统计的各地书店畅销书排序中,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的涉案图书榜上有名且销量较大。2007年至2011年在当当网图书畅销榜上,该书均榜上有名。由此可见,吉林文史出版社的涉案图书销量未受影响。由于吉林文史出版社未受损失,华文出版社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原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且责任方式不当。2009年重新授权之后,北京正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出版了新版图书,吉林文史出版社的涉案图书由于版权方禁止销售和时间久远,各大书店已经基本停止销售。因此,即便华文出版社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吉林文史出版社市场的掠夺也可以忽略不计。而且,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可以责令附加足以区分来源的其他标识,原审法院判决华文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被诉侵权图书,责任明显过重,不利于知识传播和文化发展。

吉林文史出版社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适当,请求依法驳回华文出版社的再审申请。其主要理由为:(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吉林文史出版社的涉案图书系知名商品。华文出版社涉案图书的销量在国内图书市场上自2006年至2009年一直占据社科图书前茅,在当当网畅销榜中自2007年到2011年一直占据前列,自2007年至2009年在社科两性关系图书中位列第一。因此,华文出版社的涉案图书系知名商品。华文出版社的被诉侵权图书仿冒吉林文史出版社涉案图书的版式设计,可以反证吉林文史出版社的涉案图书系知名商品。(二)吉林文史出版社的涉案图书的名称系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是谚语并不影响其成为图书的特有名称。在中国大陆,“男人来自火星 女人来自金星”这句话作为图书名称由吉林文史出版社首次使用。(三)华文出版社的被诉侵权图书采用了与吉林文史出版社涉案图书封面相似的设计,并在图书内页内容简介及前言中采取与吉林文史出版社涉案图书意思相同的宣传广告文字,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图书是吉林文史出版社涉案图书及类似图书的全集,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四)吉林文史出版社对涉案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时间跨越华文出版社被诉侵权图书的出版时间。(五)华文出版社的侵权行为已经给吉林文史出版社涉案图书的销售造成影响,给吉林文史出版社造成了损失。(六)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并不过高,低于吉林文史出版社的实际损失。

本院审查查明:2004年9月5日,吉林文史出版社与《男人来自火星 女人来自金星》的作者约翰·格雷及其合作代理人大苹果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中文简体字翻译出版授权合约书”及“合约补充附录”(原文为英文)。“中文简体字翻译出版授权合约书”记载:签约日期2004年9月5日,作品名《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版权持有人约翰·格雷、琳达·迈克尔有限公司(国际版权代理公司),中文出版社吉林文史出版社,合约期限5年(2005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1日),授权地区中国大陆,授权语言中文简体,准予权利为附录中所规定的“出版权”,预付版税3000美元,出版商在签约之后须在合约签约日起30日内支付预付版税,版税率:销售1-5000册,6%;销售5001-10000册,7%;销售10001-15000册,8%;销售15001册以上,9%,版税率按附录中出版定价计算。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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