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7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王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前进西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彭洪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勇,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立凤,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九江香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莲花镇。 法定代表人:花腊明,该公司经理。 一审原告:彭洪忠,系江西省王婆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勇,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立凤,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西省王婆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九江香香食品有限公司及一审原告彭洪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赣民三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西省王婆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闯 审 判 员 王艳芳 代理审判员 何 鹏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海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