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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蔡朗春与被申请人江门市新力五金塑料制品厂有限公司、佛山市家家卫浴有限公司、杭州金达卫生洁具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3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朗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门市新力五金塑料制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LYNZIE MOK,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3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朗春。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门市新力五金塑料制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LYNZIE MOK,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家家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霍成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杭州金达卫生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南桥。

法定代表人:童金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蔡朗春因与被申请人江门市新力五金塑料制品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公司)、佛山市家家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家卫浴公司)、杭州金达卫生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知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蔡朗春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蔡朗春请求再审本案,判令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连带支付专利号为ZL95103333.6、名称为“圆筒高、低水箱洁具”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案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赔偿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再审申请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共计80万元;判令被申请人承担部分调查取证费用9048元及全部诉讼费用。其主要理由为:(一)原审判决对新力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不属重复诉讼。再审申请人第七组证据3即(2007)杭民三初字第166号判决和证据4即(2010)浙知终字第277号民事判决能够证明该案是再审申请人针对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牌公司)、新力公司、朱根良、徐玉富提起的侵权诉讼,被诉侵权主体与本案不完全相同,诉讼请求不能互相涵盖并非同一法律事实和同一诉讼请求,不属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范围,不构成重复诉讼,且该案未补偿再审申请人因本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2.新力公司长期大规模故意严重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支付本案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赔偿侵权所获得利益的责任。新力公司于1996年开始在其制造的全部座便器产品中使用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的“新力牌”、“鹰牌”和“KB牌”水箱配件,并于2005年之后故意侵权、重复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二)原审判决对家家卫浴公司不承担支付本案专利临时保护期内使用费的责任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第二组证据8-11、证据21、第三组证据1、证据2、证据5、证据6、第六组证据1、第十组证据、第十二组证据等能够证明如下事实:家家卫浴公司“浪鲸”品牌创立于1994年,陶瓷卫浴年产量约500万件,新力公司于1998年开发液压式座便器水箱配件,为佛山鹰牌控股公司、东鹏陶瓷有限公司、吉事多卫浴有限公司和浪鲸陶瓷卫浴有限公司配套生产。佛山市浪鲸洁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法定代表人与家家卫浴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CO-1014型侵权连体座便器采用“SSWW浪鲸”商标,金达公司是“SSWW浪鲸”品牌专营商。家家卫浴公司与佛山市浪鲸洁具有限公司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家家卫浴公司和金达公司在二审庭审中承认家家卫浴公司与佛山市浪鲸洁具有限公司人格混同。家家卫浴公司与佛山市浪鲸洁具有限公司共同制造销售“SSWW浪鲸”商标座便器,应依法共同承担支付2000年3月至2001年12月期间本案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责任。(三)原审判决确定的畸低且不连带的法定赔偿责任客观上制约了侵权损害赔偿力度,难以有效遏止侵权,且违反法定程序。新力公司的行为属于具有重大过错的重复侵权和恶意侵权。本案应实行证据义务制度、证据妨碍制度和优势证据标准认定损害赔偿事实。在法定赔偿时,应注重惩罚恶意侵权行为,全额支持再审申请人80万元的损害赔偿请求。同时,本案应依法实行连带赔偿制度,新力公司、家家卫浴公司作为生产和销售者没有向法院提交侵权产品销售的全部有效证据,也没有提供其1996年以来侵犯本案专利的相关证据,金达公司亦未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新力公司、家家卫浴公司、金达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再审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新的证据,足以证明新力公司自1996年始生产“新力”、“鹰牌”商标的系列侵权水箱配件产品,故意侵权。《关于公布第三批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企业及1996年年检结果的通知》及附件1等证据,能够证明新力公司于1996年生产的标注“新力”、“鹰牌”商标的系列侵权水箱配件产品落入本案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事实。ZL96202820.7、ZL97201303.2号专利登记簿副本等证据,能够证明新力公司“水位开关”系列水箱配件与该产品专利相同,自1996年开始生产系列侵权产品的事实。ZL99236677.1、ZL99331801.0号专利登记簿副本等证据,能够证明新力公司1998年制造了系列侵权产品、故意侵权的事实。ZL00240337.4、ZL00343817.1号专利登记簿副本等证据,能够证明新力公司2000年制造了系列侵权产品、故意侵权的事实。(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再审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原审法院调查收集,原审法院未予调查收集。新力公司、家家卫浴公司侵权获利的证据由该公司控制,应当由该公司负举证责任。原审法院拒绝再审申请人针对新力公司等的证据保全、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违反法律规定。

家家卫浴公司提交意见称:蔡朗春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其主要理由为:(一)蔡朗春关于家家卫浴公司应共同承担和支付本案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使用费的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专利申请日为1995年4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5日。家家卫浴公司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时间是2005年3月24日至2006年12月。蔡朗春要求家家卫浴公司支付专利临时保护期内的专利使用费,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家家卫浴公司在本案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了侵权行为。家家卫浴公司仅仅是使用了被诉侵权产品,且在2006年12月后已经停止向新力公司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因此,家家卫浴公司只需承担停止使用的法律责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二)蔡朗春关于家家卫浴公司应就生产使用“SSWW浪鲸”和“浪鲸”商标的座便器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家家卫浴公司生产使用“SSWW浪鲸”和“浪鲸”商标的座便器的行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家家卫浴公司生产的使用上述两个商标的产品全部构成侵权。(三)原审判决认定家家卫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错误。即使家家卫浴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亦明显过高。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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