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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再审审查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2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东二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玉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克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2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东二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玉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克举,湖北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江琴,湖北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2号工业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玉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克举,湖北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江琴,湖北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2599号。

法定代表人:池学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延辉,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祖来,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公司)、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中德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利公司、三利中德美公司共同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三利中德美公司未编印《青岛三利集团无负压给水设备专家评定专用材料》(以下简称《专家评定专用材料》),二审判决对此事实认定错误。1.二审判决关于“《专家评定专用材料》系一本装帧精美的宣传材料,无明显变造痕迹”的事实认定是武断的、片面的,不符合事实。2.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私刻某公司业务专用章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二审判决根据《专家评定专用材料》上“三利中德美公司湖北分公司”的印章认定相关材料由三利中德美公司编印,认定错误。并且,三利中德美公司并未设立“三利中德美公司湖北分公司”这一下属机构,没有这枚专用章,故未在一审程序中申请对印章进行鉴定。3.《专家评定专用材料》中涉及诋毁熊猫公司商誉的实例材料,是三利中德美公司无法取得的,只有熊猫公司或其指使的人才有能力完成该材料的编印。(二)三利中德美公司未散布《专家评定专用材料》与《假冒供水设备带来的危害》两份材料,二审判决对此事实认定错误。1.孙启先向张在军交付《专家评定专用材料》与《假冒供水设备带来的危害》属于个人行为,二审判决关于孙启先代表三利中德美公司履行职务的认定错误。孙启先自2010年11月份已到潍坊明珠电子有限公司工作,三利中德美公司并未给孙启先任何委托与任命,二审判决仅凭孙启先个人印制的名片即认定孙启先为三利中德美公司履行职务,证据不足。2.张在军不是钟祥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的职工,该公司也未委派张在军洽谈供水设备采购业务,张在军是与供水设备采购业务无关的自然人,如孙启先确向张在军散布虚伪事实,也不会损害熊猫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3.孙启先将有关材料交给张在军,张在军并未翻看材料就将材料交给了邹毛志,由于张在军未看材料,故有关材料没有散布。4.熊猫公司收买社会闲散人员张在军,谎称在三利中德美公司工作过的孙启先将《专家评定专用材料》与《假冒供水设备带来的危害》两份材料交给张在军。(三)《专家评定专用材料》与《假冒供水设备带来的危害》两份材料不包含诋毁熊猫公司商誉的虚伪事实,熊猫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该两份材料中对熊猫公司不利的案例为虚伪事实,二审判决对此事实认定错误。(四)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从诉讼主体来看,本案将三利公司、三利中德美公司均列为被告属诉讼主体错误。2.汤代红是邹毛志的妻子,而邹毛志是熊猫公司的工作人员,故汤代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汤代红的证言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定。(五)原有证据已经可以证明熊猫公司对三利公司、三利中德美公司实施了商业诋毁行为,现又有新证据进一步予以证明。1.原有证据可证明,熊猫公司在给麻城市龙泉源物贸有限公司、欧美尔洁具店等相关招标单位报送投标宣传文件时,捏造、散布“三利的失败案例”等虚假事实。一、二审法院以证人没有到庭为由对麻城市欧美尔洁具店出具的《证明》不予采信,缺乏依据,因为该《证明》已加盖有单位的印章。2.新证据可证明,熊猫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仍然在对再审申请人实施诋毁。熊猫公司指派其投资设立的武汉市熊猫昌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王传文,将再审申请人的设备按GB/T24912-2010标准(该标准是罐式叠压给水设备,而再审申请人生产的设备是无负压管网增压稳流给水设备,应适用GB/T26003-2010标准)进行检验,然后将《检验报告》篡改,并予以复印、散发,对再审申请人的商誉造成了不良影响。综上,关于本案本诉部分,三利公司、三利中德美公司均未实施诋毁熊猫公司商誉的商业诋毁行为;关于本案反诉部分,熊猫公司实施了诋毁再审申请人商誉的商业诋毁行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三利公司、三利中德美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反诉请求。

熊猫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专家评定专用材料》为三利中德美公司所编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1.“《专家评定专用材料》系一本装帧精美的宣传材料,无明显变造痕迹”这一事实既是一、二审法院的认定,也是一个普通人能轻易认知的事实。2.虽然一、二审法院是根据《专家评定专用材料》有四处盖有三利中德美公司业务部门的印章,才认定该材料由三利中德美公司编印,但是,依常理,根据出版物的内容即可认定出版发行者的身份,有无印章并不重要。3.《专家评定专用材料》G部分中构成诋毁熊猫公司商誉的案例材料,并非国家机密,熊猫公司以外的人完全可以接触到这些材料。(二)三利中德美公司实施了散布《专家评定专用材料》与《假冒供水设备带来的危害》两份材料的行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并未限定“散布”行为必须由该经营者的内部工作人员实施,故孙启先是否为再审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并不影响对散布行为的认定。2.一审法院并非基于张在军是楠屏建筑工程公司的职工而采信其证言,张在军的身份与本案事实的认定没有关联。3.再审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关于熊猫公司收买张在军及设局算计再审申请人这一事实。熊猫公司建议可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如再审申请人所言属实,熊猫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刑事责任。(三)《专家评定专用材料》与《假冒供水设备带来的危害》两份材料包含诋毁熊猫公司商誉的虚伪事实。《专家评定专用材料》G部分的标题为“市场上假冒无负压实例”,所附四个案例均指向熊猫公司,案例中熊猫公司的产品虽涉及质量纠纷或合同纠纷,但却被再审申请人冠以“假冒”之名,此种行为属于对熊猫公司商誉的诋毁行为。(四)熊猫公司不存在实施诋毁再审申请人商誉的行为。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及相应主张,二审法院已经作出正确判决;而再审申请人新提交的证据均指向案外人武汉熊猫昌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暂且不论其真实性,即便是事实,也与熊猫公司无关。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三利公司与三利中德美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审查查明:

(一)再审申请人补充提交证据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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