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924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华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南三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林,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张自力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华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的(2013)鄂民三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经查明,被申请人武汉华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经于2013年6月13日被核准注销,目前无证据显示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应当承担义务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王 闯 代理审判员 何 鹏 代理审判员 朱 理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