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4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疆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董新胜,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乌鲁木齐成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筱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毅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海,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疆疆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再审申请人乌鲁木齐成工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新民一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双方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新民监字96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鉴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已经以院长发现程序,对本案裁定再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审查程序。 审 判 长 包剑平 代理审判员 尹颖舜 代理审判员 刘京川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邵海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