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8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谷贺,男,汉族,1964年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闯,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李洪,女,汉族,1966年9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闯,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金莱克(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志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金莱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志德,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谷贺、李洪因与被申请人金莱克(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金莱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谷贺、李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