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咸宁通圣太乙旅游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尚杰,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涛,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敏志,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北咸宁通圣太乙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一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北咸宁通圣太乙旅游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