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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赫志,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赫志,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树军,信泽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江宁,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基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1)内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凯基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2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凯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康建明、委托代理人赫志,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树军、赵江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9日,内蒙古医学院附属人民医院(甲方)与凯基公司(乙方)签订《联合建房合同书》(以下简称联建合同),约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在甲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人民医院住院部大门北侧进行联合建设商业楼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以位于人民医院住院部大门北侧的4.68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与乙方联合建设商业楼,双方联建的商业楼面积不得低于13000平方米。二、甲方以挂牌出让的形式出让该土地,乙方有优先购买权,该土地挂牌出让拍卖价无论多少乙方均摘牌购买,甲方保证将该土地出让所得的费用作为双方联建商业用房的专项资金,全额投入该项目工程建设。其余建设资金均由乙方负担。三、甲方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的具体位置位于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42号人民医院现住院部大门北侧。四周东临医院,南临医院大门,西临昭乌达路,北临水研所。土地南北长约61米,东西宽约51米,面积3119.418平方米。四、双方联建的商业用房南墙距该出让土地南界北退6米,所退让的6米作为甲方地下自行车棚及甲方出资修建的地下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甲方出资所建的地下停车场无偿使用该出入口。因甲方所建的地下机动车停车场占用了少量乙方所购土地,乙方可按需求有偿使用适当停车位,具体停车位数量及有偿使用费另行协商。五、双方联建的商业房产权比例为甲方拥有40%产权,乙方拥有60%产权。甲方产权房屋为:(1)为解决甲方患者和工作人员自行车停放问题,地下一层非共享区为甲方自行车棚。(2)该楼3-6层部分归甲方作为标间旅店部。(3)甲方旅店部的总台及相关房间在一层共享大厅内解决,共享面积及设备双方按比例拥有产权,其余房屋产权全部归乙方所有。六、乙方前期出资3000万元用于双方联合建房的建设资金,该资金应在开工前到位,双方资金均应及时存入双方指定的开户行内共同管理。该项目的设计、施工、预决算批复、工程验收等,均由双方共同认可。乙方保证如期为甲方办理所占比例房产的产权证。七、甲方所占房产设施的配置、装修标准与乙方配置、装修标准相同。八、该项目室外配套的给水、暖气、电力的建设费用及水、电、暖等增容费用,双方按比例分摊。除此之外的费用甲方不再额外分摊。九、该工程投入使用后,共享部分的房屋及设备的维修、采暖费用双方按比例分摊。水、电费按表计量,各自负担。十、甲方应在乙方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后尽快将该地块2土地上甲方白云饭店获得补偿的建筑物在45日内移交给乙方。为使地块1拆迁工作抓紧顺利进行,使拆迁费尽量降到最低限度,双方均应积极与政府主管部门联系。拆迁工作由甲、乙方共同实施,费用由甲方负担。十一、该工程地块内的建筑物双方力争在2007年3月底拆除完毕,乙方保证甲方所拥有产权的房屋2007年12月31日交付甲方使用。如乙方不能按期交付甲方使用,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尚未完善的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06年10月20日内蒙古医学院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出内医函字【2006】21号《内蒙古医学院关于申请全额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函》(以下简称21号函),为筹建改扩建项目资金,缓解筹资压力,同意人民医院将位于新华大街16号门诊部土地、白云饭店土地及住院部临街部分土地进行出让,请求政府将上述土地的出让金,全额返还给人民医院,作为人民医院改扩建项目的专项资金。2006年12月12日,人民医院向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以下简称收储中心)发出内医附人院发【2006】19号《关于申请收购部分沿街医疗用地及白云饭店商服用地并予以出让的报告》(以下简称19号报告),请求收储中心将其住院部临街部分土地和白云饭店土地给予收购,并向社会公开出让,所得资金全额返还作为改扩建项目专项资金。2006年12月22日,收储中心发出《呼和浩特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公开出让包括上述地块(200608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2007年3月19日收储中心给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的呼国土储【2007】12号《关于已挂牌成交的两宗土地前期成本及挂牌价格有关问题的报告》(以下简称12号报告)中提到19号报告提出地块前期投入应为地块1土地补偿468万元,地块2土地补偿934万元,地块1地上房产补偿173.65万元,地块2上房产补偿1176.75万元,总额为2752.4万元。收储中心意见为:该地块前期投入仍按人民医院19号报告收购申请提出的补偿要求核定,即前期投入总额为2752.4万元。2006年12月31日,凯基公司向收储中心缴纳土地出让金3600万元,其中1550万元系人民医院代凯基公司交纳。2007年1月25日,凯基公司与收储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2007年12月10日,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与凯基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7年5月11日,凯基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面积包括地块1和地块2。2008年12月22日,凯基公司取得争议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9年9月,凯基公司将该宗土地中的地块2转让给呼和浩特市辰鑫辉商务酒店公司。凯基公司于2007年开始施工,2009年9月20日呼和浩特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合格,同意验收,并请质检部门进行验收。涉案联建大厦名为凯基大厦。

另查明,双方争议的拆迁费用中,凯基公司除向拆迁户刘玉兰支付295万元拆迁费外,其余拆迁费用均由人民医院支付。双方均认可人民医院已向凯基公司支付100万元水、电、暖的相关费用。人民医院认可应由其承担水土流失补偿费1560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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