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2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振吉,该公司河南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口欣欣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德银,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口欣欣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二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