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73号 王贻江: 你因诉琼海市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及第三人琼海市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拆迁裁决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的(2013)琼行信复字第5号信访答复函,向本院申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你提供的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甲方)与海南美丽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乙方)于2010年6月9日签订的《关于博鳌亚洲论坛综合服务区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琼立一终字第70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70号行政裁定)两项新证据,并不能否定本案被诉拆迁裁决行为的合法性。《补充协议》中关于“因甲方未完善博鳌镇东山路教师街收地拆迁手续”而“停止向乙方出让该地块”的表述,是指签订《补充协议》时,博鳌镇东山路教师街收地拆迁手续尚未完善。2010年8月30日市建设局向储备中心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经过协商、估价、裁决等一系列行为之后,已经完善了涉案房屋拆迁及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各项法定手续。《补充协议》及70号行政裁定并不能证明市建设局作出本案被诉拆迁裁决行为时,仍然存在拆迁手续不完善的情形。本案被诉拆迁裁决行为发生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当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未要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目的,市建设局依据当时有效的行政法规作出被诉拆迁裁决行为并无不妥。你认为本案收回土地使用权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公共利益”目的,而事实上本案被诉拆迁裁决行为并非依据上述法律条款作出。因此,你认为被诉拆迁裁决行为不符合“公共利益”目的而违法的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你主张政府拍卖涉案土地时未告知你而违法。但是,涉案土地经过拆迁许可、拆迁安置补偿裁决等法定程序,已经收归储备中心,拍卖时你与所拍卖的土地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拍卖未告知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你主张拆迁裁决补偿标准过低,但是,裁决过程中你没有对评估报告申请重新评估,至今也未提供证明该评估报告不合法的有效证据,且根据被诉拆迁裁决,在金钱补偿的同时还给你安排安置建房用地,因此,你认为评估标准过低,同样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