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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海航集团北京国际经贸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1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蓝建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丰雷,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1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蓝建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丰雷,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德峰,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海航集团北京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振方,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车捷,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海航集团北京国际经贸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商终字第0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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