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山海关开发区三益物资中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秦皇岛海关债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海关开发区三益物资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宝福,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桂香,北京市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波,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街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发区三益物资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宝福,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桂香,北京市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波,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秦皇岛关。

法定代表人:高鸿飞,该海关关长。

委托代理人:倪光北,石家庄海关法规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陈卓,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海关开发区三益物资中心(以下简称三益中心)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秦皇岛海关(以下简称秦皇岛海关)债权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06)冀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三益中心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6日进行了开庭审理,三益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冯宝福及委托代理人王桂香,秦皇岛海关的委托代理人倪光北、陈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秦皇岛海关建办公大楼,三益中心为其提供了部分工程材料,同时也施工了部分工程。1997年三益中心将自己供给秦皇岛海关的各项材料计价、施工工程计价以及垫付费用制作了《给海关基建办上钢材、建材等三益应收款汇总表》报给秦皇岛海关。该汇总表上累计价款为7842294.52元。经秦皇岛海关审核后,1997年11月4日出具了(97)秦关审第(8)号《秦皇岛海关基建、修缮、安装工程合同预决算审计通知单》,结果为:三益中心工程材料款、工程项目款报审金额7690932元,核减金额1705966.75元,审定金额5984965.25元。根据秦皇岛海关审核结果,三益中心于1997年11月19日又制作了《给海关基建办上钢材建材及工程应收款汇总表》,确认应收款为5984965.25元。该汇总表上加盖了三益中心的公章,秦皇岛海关基建办人员李平、财务处人员韩雪梅在该表上签字。在秦皇岛海关建设办公大楼过程中,双方曾进行钢材和水泥的调剂。即海关委托三益中心代售,扣除各项成本利润返还海关。调剂的500吨钢材,因秦皇岛海关系国家机关没有税证号和合同章,故委托秦皇岛开发区房地产公司与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钢)签订500吨钢材的产品订货合同,秦皇岛海关支付了购买钢材的货款,根据三益中心和秦皇岛海关的协商由三益中心负责将500吨钢材进行调剂即在市场上进行销售。经三益中心销售,该500吨钢材扣除相应的运杂费等费用共得款1127649.92元。对于1450 吨钢材,双方派人到唐钢联系订购钢材事宜,但是以三益中心的名义与唐钢签订的订货合同,钢材由三益中心销售,1997年7月23日,三益中心在给唐钢签订的1450吨钢材付款计划中载明:前期由三益中心从唐钢购进1450吨钢材没有付款,并约定了具体付款日期和办法。三益中心诉称该1450吨钢材的保管和其他费用其支付了1002097.2元,在三益中心给秦皇岛海关的应收汇总表7842294.52元中就包括该笔费用,在秦皇岛海关最终审定的5984965.52元里已经核减掉该笔费用,对此审核结果,三益中心当时盖章予以确认。调剂的水泥系秦皇岛海关出资购买,冀东水泥厂发运了水泥7970吨,其中1273吨用于秦皇岛海关建设海关大楼,其余部分仍由三益中心调剂即在市场上销售,扣除损耗、各种相关费用以及相应的税金,三益中心共得款1770064元。其中包括秦皇岛海关支付的水泥款498691元,净利润1271373元。在1997年11月秦皇岛海关审核三益中心材料款和工程款时,对上述事项亦进行了审计,于1997年11月4日出具(97)秦关审第(9)号《秦皇岛海关基建、修缮、安装工程合同预决算审计通知单》,结果为:报审项目,(海关)应收材料款;报审金额水泥1320118.71元、钢材1127649.90元,审定金额(海关应收)水泥1770064元、钢材1127649.90元。秦皇岛海关认为:三益中心的材料款和工程款等各项款项共计5984965.25元,三益中心欠海关款项为1770064元+1127649.90元=2897713.9元,应付款与欠款二者相抵为3087251.35元。故秦皇岛海关于1997年10月29日支付三益中心1000000元、1997年11月21日支付三益中心2087251.27元,累计支付3087251.27元。至此,秦皇岛海关认为其与三益中心款项已经全部结清。三益中心为秦皇岛海关开具5张发票,发票金额合计5684965.25元。

在秦皇岛海关建设办公大楼过程中,三益中心为取得相应的装饰工程针对办公大楼进行一些装饰设计工作。三益中心提交了相应设计图纸,以及加盖秦皇岛海关基建办用房印章的《秦皇岛海关技术业务用房装饰工程设计委托书》。经过招标由其他单位取得海关办公大楼的装饰工程并进行了施工。

三益中心起诉称,1994年秦皇岛海关建设办公大楼,工程材料全部由三益中心供应。因该建设项目属计划外项目,没有资金来源,三益中心供应的材料秦皇岛海关不能正常结款。为解决建设资金问题,秦皇岛海关带三益中心去北京海关总署跑建设资金。三益中心供材料后,从1994年4月至1997年10月长达三年半没有给三益中心结算。1997年11月秦皇岛海关单方审计后,给付三益中心308万元,但是,仍然拖欠三益中心大量材料款。2004年秦皇岛海关成立清核小组,与三益中心用了六个月的时间进行清核,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但秦皇岛海关未能落实。十多年来三益中心多次找相关部门,但一直没得到解决。至今,秦皇岛海关拖欠三益中心材料款6973258元,利息10854513.93元,应承担违约金13524067.37元。拖欠的材料款6973258元包括以下几项:①秦皇岛海关单方审计时少算的177750元;②为解决建楼资金,一起到海关总署跑建设资金,垫付招待费52万元;③为秦皇岛海关保管1450吨钢材所付出的运费、司机小费、吊装费、卸车费、仓库费、看管人员工资、租房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002077.26元;④调剂水泥应得利润1271373元;⑤委托设计费1096872元;⑥依其单方审计而擅自扣款2897913.92元。因秦皇岛海关违约造成三益中心重大经济损失,其应当支付银行利息和违约金。综上,请求秦皇岛海关给付材料款6973258元,支付利息10854513.93元,承担违约金13524067.37元,总计31351899.30元。

秦皇岛海关答辩称,1、三益中心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双方已于1997年11月进行决算,并于当月付清了全部款项。至今近九年的期间,并未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2、建设工程款及建筑材料款已经决算并全部结清,欠款的事实不存在。依据三益中心1997年8月报送的《给海关基建办上钢材、建筑材料等三益应收款汇总表》,秦皇岛海关审核后,1997年11月4日作出《秦皇岛海关基建、修缮、安装工程合同与决算审计通知》,审定额为5984965.25元。1997年11月19日三益中心向秦皇岛海关反馈的《给海关基建办上钢材、建材及工程应收款汇总表》,对上述审定额予以确认。依据该审定额,秦皇岛海关扣除原告应付的钢材、水泥调剂款2897713.98元,其余的3087251.27元分二次已经全部支付,至此,双方全部结算完毕;3、52万元的招待费与秦皇岛海关没有任何关系,秦皇岛海关无义务负担;4、1450吨钢材的保管、仓储、运装等费用应由三益中心负担。1450吨钢材是三益中心与唐钢签订合同购买,秦皇岛海关不是买受人,也不是所有权人,故该钢材发生的一切费用与秦皇岛海关无关;5、水泥调剂所得应归秦皇岛海关,三益中心主张分得水泥利润1271373元于法无据。双方根本没有所谓利润分配的约定,秦皇岛海关与三益中心之间在调剂关系上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合作经营或代理关系;6、委托设计不存在,支付设计费无事实依据。三益中心提交的《秦皇岛海关技术业务用房装饰工程设计委托书》无秦皇岛海关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即使该委托书是秦皇岛海关出具的,也只能算作一个意向,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并未成立。所谓委托书没具体的委托内容,三益中心也不具有受托人的资格。三益中心向法庭提供的设计图纸及效果图并不能反映秦皇岛海关业务技术大楼的装修出于三益中心的设计;7、扣除2897913.92元材料款合法有据。扣除的2897913.92元包括钢材调剂款1127649.98元和水泥调剂款1170064元,这两部分调剂货物是秦皇岛海关付款购进的,秦皇岛海关有权将调剂所得与应付三益中心款相抵扣;8、欠款的事实不存在,利息同样不可能发生;9、按双方确认的结算额秦皇岛海关如数支付了相应的款项,根本不存在违约,违约金请求不成立。综上,请求依法驳回三益中心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