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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与福建省建瓯市鑫裕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9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 负责人:刘志武,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谢晓平,该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俞小明,男,汉族,1960年2月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9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

负责人:刘志武,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谢晓平,该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俞小明,男,汉族,1960年2月1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建瓯市鑫裕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吓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海涛,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建瓯市鑫裕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闽民终字第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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