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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玉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51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贵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泉,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玉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51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贵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泉,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玉海,男,汉族,1964年5月2日出生。

一审第三人: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友利,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玉海,一审第三人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一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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