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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卓鹏贸易有限公司与肖素群、惠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25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卓鹏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启和,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素群,女,汉族,1966年6月11日出生。 被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25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卓鹏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启和,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素群,女,汉族,1966年6月1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惠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思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深圳市卓鹏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肖素群、惠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深圳市卓鹏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深圳市卓鹏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卓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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