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25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卓鹏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启和,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素群,女,汉族,1966年6月1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惠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思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深圳市卓鹏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肖素群、惠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深圳市卓鹏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深圳市卓鹏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卓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