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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志林与竹溪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45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志林,男,汉族,1950年8月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竹溪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余世明,该县县长。 申请再审人金志林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45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志林,男,汉族,1950年8月1日出生。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竹溪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余世明,该县县长。

申请再审人金志林为与被申请人竹溪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鄂民立上字第000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志林申请再审称:1.竹溪县人民政府没有依照法律的规定足额给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当,应该按土地的用途(蔬菜地)给予30倍的足额补偿。2.竹溪县人民政府未给金志林一家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当。3.二审裁定关于金志林是退休工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认定是错误的。金志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从金志林的诉讼请求看,其主张竹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全家生活无法维持,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足额补偿,并将其一家四口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而本案金志林的诉讼请求就是对竹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争议,依据上述规定,应先由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裁决,对于裁决不服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裁定驳回金志林的起诉并无不妥。

金志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但本案一、二审裁定不存在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故该项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综上,金志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金志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二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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