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2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海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艳,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隽,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一(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