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9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韦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明生,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玉祥,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兴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书业,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毛均,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二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