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7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徽省池州市米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萍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祖金华,男,汉族,1944年8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良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铜陵市开发区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世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蕾,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安徽省池州市米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铜陵市开发区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皖民四终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