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5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智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洪亮,安徽赵洪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立新,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楷宸,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汪满田茶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皖民四终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汪满田茶业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工程价款的依据《基建施工结算审核定案表》是汪满田茶业公司合资方的上级公司-心族实业总公司与江都建设公司相互勾结、恶意串通的结果。汪满田茶业公司已找到本案工程备案的原始施工图纸,经委托杭州广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重新对本案工程作出的《建筑工程预算书》鉴定的工程价款是228.179万元,比《基建施工结算审核定案表》认定的390万少了160多万元。该预算书是新的证据,证明原审法院采信《基建施工结算审核定案表》认定本案工程价款违背客观事实,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汪满田茶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江都建设公司提交意见称,汪满田茶业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基建施工结算审核定案表》是在本案诉讼之前,由汪满田茶业公司委托黄山双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工程造价公司)作出,汪满田茶业公司与江都建设公司均签字盖章认可,后双方就工程价款让利问题进行过协商。据此,从对本案工程鉴定机构的委托至最终工程价款的确认来看,均是汪满田茶业公司所为,并不显示心族实业公司的参与。汪满田茶业公司称《基建施工结算审核定案表》是江都建设公司与心族实业总公司相互勾结、恶意串通的结果缺乏证据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汪满田茶业公司在二审判决后单方委托杭州广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工程作出的《建筑工程预算书》不属于新的证据。该预算书的鉴定依据“芜湖市宏宇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汪满田茶厂门卫楼工程施工图图纸即是汪满田茶业公司在本案诉讼之前委托黄山造价公司进行鉴定时依据的图纸,江都建设公司也是依据该图纸进行的施工。据此,汪满田茶业公司称《建筑工程预算书》依据新提供的图纸作出的鉴定结论可以证明原审法院认定的工程价款违背客观事实,足以推翻《基建工程施工审核定案表》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汪满田茶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