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0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艳芳,女,汉族,1957年2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纪宝义,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盟新格特特种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忠诚。 再审申请人任艳芳因与被申请人辽宁盟新格特特种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二终字第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任艳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