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向守明与李继忠、何志成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91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向守明,男,汉族,1956年9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武云亭,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继忠,男,汉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91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向守明,男,汉族,1956年9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武云亭,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继忠,男,汉族,1975年6月2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志成,男,汉族,1958年7月1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向守明因与被申请人李继忠志成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民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向守明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向守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守明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张建英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