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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守明与王小伟、何志成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91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向守明,男,汉族,1956年9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武云亭,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小伟,男,汉族

中华人共和国最高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91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向守明,男,汉族,1956年9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武云亭,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小伟,男,汉族,1976年10月1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志成,男,汉族,1958年7月1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向守明因与被申请人王小伟、志成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民终字第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向守明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向守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守明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张建英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