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9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76号1225房间。 法定代表人:成立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铮,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市斗门区新新网吧。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西埔村文明路四巷3号201、202。 投资人:梁启志。 再审申请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网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市斗门区新新网吧(简称新新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网尚公司申请再审称:1.网尚公司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首先,本案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不适用两年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其次,二审法院对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有误。本案中,应当充分考虑法律保护权利人的本意和实务操作中的具体程序,将“知道和应当知道”的时间延伸至权利人具有主张权利之条件时,即出具相关公证书之时。再次,二审法院对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有误。涉案公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