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0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光成,男,汉族,1951年9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楼东平,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燮平,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冯光成,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励佩燕,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冯光成因与被申请人青海碱业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宁波市康盛投资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二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冯光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洪光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