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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广成山庄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宝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惠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宝林,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宝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惠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宝林,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广成山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五世,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陕西宝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广成山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甘民一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宝徽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涉案四标段、八标段合同对工程量、工程造价的约定是包干加签证,但广成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办理变更签证。施工期间宝徽公司向广成公司提交了变更工程签证申请单,而其于2007年11月才予以部分回复,绝大部分未回复。宝徽公司在多次与广成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才于2011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明这一事实,但一、二审法院未能查清这一主要事实。2.二审判决称“宝徽公司认为广成公司出具的电子版图纸与原图纸有较大变化,增加了工程量,但其无法提交原图纸予以核对”,属于掩盖客观事实。广成公司根本就没有向宝徽公司提供原图纸(蓝图),所谓的原图纸施工范围即为《编制说明》所确立的施工范围,也即涉案施工合同确定的承包范围。电子版图纸与《编制说明》的对比足以证明涉案工程施工范围发生了重大变更,超出《编制说明》范围的所有工程应该认定为变更增加工程,工程款亦相应增加。宝徽公司申请平凉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变更增加工程进行评估,结论为:增加工程量在鉴定基准日前鉴定总价为107.2179万元。宝徽公司提供的电子版图纸、材料进场验收单、隐蔽工程验收单、零星签字图纸、完工现场实物及录像等证据与《编制说明》对照,能够证明增加工程的具体内容。3.广成公司的违约事实应予认定。二审判决称“截止2007年10月20日,广成公司付款240.6万元,已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事实上四标段、八标段合同总价为303万元,2007年广成公司共计支付了238.3万元,按合同约定应是303万元×80%=242.4万元,少付4.1万元;2009年10月前应付保修金303万元×5%=15.15万元;2008年应付303万元×15%=45.45万元,2008年仅付了10.141万元,少付35.309万元。一、二审判决广成公司拖欠宝徽公司工程款54.56万元,但否认广成公司的违约事实,判决内容自相矛盾。(二)一、二审法院没有全面收集证据,剥夺了宝徽公司对全部增加变更工程项目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本案二审期间宝徽公司书面提出“现场勘查鉴定的申请”,二审法院没有任何回复。宝徽公司提供了电子版施工图纸等证据,二审法官说“我看不懂”。在2012年4月8日庭审时宝徽公司向法官提交完工现场录像(U盘),法官也以“我看不懂”拒收。宝徽公司在一、二审过程中一再主张就超出承包合同范围全部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均被拒绝。宝徽公司委托平凉市价格认定中心对增量工程进行鉴定,平凉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了《平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以下简称《鉴定结论书》),广成公司没有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也没有委托重新鉴定。一、二审法院不采纳《鉴定结论书》,证据采信不当。(三)二审法院办案法官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严重超审限,裁判作出后又迟迟不予送达,有暗箱操作、徇私舞弊之嫌。为此,依据2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二)项及第二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广成公司提交意见称:宝徽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一)关于宝徽公司主张的工程变更增量价款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广成公司在涉案工程投标报价中规定:本投标为交钥匙工程,通过优惠报价,最终确定的投标报价总额为本次蓝图的全部(分标段),若报价对部分未列入,招标单位则认为是投标单位不收取这方面费用,或在其他报价款项中已做考虑。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总额一经中标后即为双方签订合同价。招标文件补充(三)及招标会议现场界定说明中均写明:本次投标报价包括图纸设计内的全部项目,中标单位必须按图纸设计内容全部做完,乙方(施工方)预算不全项目,甲方(广成公司)不予签证,视为总报价中已包含。由此可以认定,装饰设计图纸中所涉工程均应属中标价款内的装修范围。对于中标装修工程造价,宝徽公司与广成公司在第四、第八标段广成大酒店施工合同中约定:按中标造价包工包料一次包定,装修期间超出装修范围与装修界定的项目,甲方(广成公司)出具增减项目变更通知单,竣工结算按签订的文字记录进行增减调整。调整依据按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条投标报价编制定额执行,总造价下浮10%。根据中标通知书和合同约定,涉案工程价款结算包括合同固定价款和变更签证价款两个部分,有双方签证认可的增减变更项目,不包含在固定价款之内;没有双方签证认可的变更项目即属于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施工范围,包含在固定价款之内,不属于增减变更价款。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变更增减项目,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惯例,依据双方共同签字(或盖章)认可的签证单进行确认。本案中,宝徽公司中标的四标段与八标段装修工程的合同总造价为303万元。由于广成公司在答辩状及庭审中均承认工程总价款(含签证价款)为305.16629万元,有利于宝徽公司,一、二审判决根据广成公司的自认来确认宝徽公司施工工程价款,符合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宝徽公司主张其所提交的《编制说明》即为涉案装修工程的施工蓝图,但未提交证据支持。因此,宝徽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对其主张的变更增项工程款107.2179万元不予支持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理由不成立。

(二)关于广成公司应否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按形象进度和完成产值分期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总价80%,其余工程款除留5%的保修金外,竣工后一年内付清。2007年9月3日八标段验收,2007年10月13日四标段验收。截止2007年10月20日,广成公司付款240.6万元,已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现宝徽公司要求广成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41万元,理由不成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