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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耀明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申诉审查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18号 韦耀明: 你因诉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申诉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桂行申字第22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提起申诉。 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18号

耀明

你因诉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理申诉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桂行申字第22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提起申诉。

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地为塘足一队所有的荒山,你未经土地所有者塘足一队同意到争议地上植树造林。你认为你是响应“谁造谁有”的造林灭荒政策进行植树造林的,应享有争议地的土地使用权。但“谁造谁有,合造共有”是我国为了鼓励植树造林,充分调动各单位和个人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而制定一项林业原则,其是用来确定林木所有权权属的,而非确定林地使用权。故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人民政府作出争议地所有权、使用权属塘足屯一队所有,林木属你所有的理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