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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斗门区盈动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1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76号1225房间。 法定代表人:成立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铮,该公司法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1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76号1225房间。

法定代表人:成立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铮,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市斗门区盈动网吧。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开发区兴盛花园17栋第3、4号。

投资人:黄明光。

再审申请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网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市斗门区盈动网吧(简称盈动网吧)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网尚公司申请再审称:1.网尚公司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首先,本案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不适用两年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其次,二审法院对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有误。本案中,应当充分考虑法律保护权利人的本意和实务操作中的具体程序,将“知道和应当知道”的时间延伸至权利人具有主张权利之条件时,即出具相关公证书之时。再次,二审法院对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有误。涉案公证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