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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昌贵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杨林渠贩卖、制造毒品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崔昌贵,绰号“鬼子”,男,汉族,1970年3月18日出生,河南省洛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洛阳市××区×××××小区×号楼×门×××号。2009年5月12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占勇,男,汉族,19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崔昌贵,绰号“鬼子”,男,汉族,1970年3月18日出生,河南省洛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洛阳市××区×××××小区×号楼×门×××号。2009年5月12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占勇,男,汉族,1972年9月6日出生,河南省襄城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区××路××号院×号楼×号。1997年11月2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9年9月11日刑满释放。2009年5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杨林渠,绰号“阿文”,化名“赵明”、“王涛”、“邓耀清”,男,汉族,1979年7月10日出生,河南省襄城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县×××镇××院。2009年6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赵建东,男,汉族,1974年4月12日出生,河南省襄城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襄城县××镇××村×号×××。2006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9年6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文涛,绰号“肥仔”,男,汉族,1980年5月4日出生,河南省临颍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临颍县×××镇×××村×××号。2009年5月12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昌贵、李占勇、赵建东、刘文涛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杨林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11月2日以(2010)漯刑三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昌贵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占勇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林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建东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文涛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崔昌贵、李占勇、杨林渠、赵建东、刘文涛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11月26日以(2011)豫法刑四终字第10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被告人崔昌贵、李占勇、杨林渠、赵建东、刘文涛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贩卖、运输、制造“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片剂)的事实

1、2006年5月,被告人杨林渠、崔昌贵、李占勇伙同杨某某(在逃)等人共谋合伙制造“麻古”,由杨林渠提供制造“麻古”的主要原料甲基苯丙胺(冰毒),崔昌贵和杨某某购买辅料、租赁制毒地点以及负责加工制造,杨林渠按每粒一元向崔昌贵和杨某某支付加工费,制造的“麻古”由杨林渠、李占勇贩卖。之后,崔昌贵、杨某某等人在河南省洛阳市××区××路××街×号所租房屋内制造“麻古”约5万粒(每粒约0.1克,下同),由杨林渠、李占勇在广东省珠海市予以贩卖,其中李占勇贩卖约2.5万粒。

2、2006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杨林渠、崔昌贵、李占勇将生产“麻古”的场地从河南省洛阳市迁至由李占勇帮助租赁的广东省惠州市××区××镇××村××××厂一个楼顶的简易房,并将制毒工具从洛阳市运至该制毒场地。李占勇指使同案被告人严伟雄(已判刑)帮助杨林渠在广东省深圳市购买甲基苯丙胺11千克。杨林渠将该批甲基苯丙胺交给崔昌贵、杨某某制造出“麻古”100余万粒,由其与李占勇贩卖,其中李占勇贩卖约20余万粒。

3、2007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李占勇、刘文涛购买甲基苯丙胺,交由被告人崔昌贵和杨某某在广东省惠州市××区××镇××村××××厂的另一楼顶简易房内,利用之前的工具制造“麻古”10余万粒。李占勇、刘文涛等人将制成的部分“麻古”予以贩卖。

4、2008年8月至2009年4月间,被告人崔昌贵、刘文涛共谋合伙制造、贩卖“麻古”。刘文涛出资购买甲基苯丙胺约2?000余克(其中约700克甲基苯丙胺由崔昌贵通过被告人李占勇购买)。崔昌贵购买了咖啡因、香兰素等辅料,先后在河南省漯河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楼×户所租房屋、×××苑×号楼×单元×楼×户所租房屋、××区××路×××村熊某某家制造“麻古”共计约20万粒。崔昌贵指使同案被告人于四福、李昌茂(均已判刑)等人将制成的部分“麻古”运到广东省珠海市交由刘文涛贩卖,其余部分由崔昌贵、同案被告人郑公社、翟进珂(均已判刑)等人在漯河市、洛阳市等地贩卖。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上述制毒地点查获“麻古”成品、半成品及含有甲基苯丙胺的物质共2?097克、咖啡因4?045.9克、海洛因1克、麻黄素9.7克、氯胺酮446克以及香兰素等制毒辅料和搅拌机、压片机等制毒工具。

5、2007年6月至2008年11月,被告人崔昌贵多次通过同案被告人李昌茂(已判刑)从山西省购买制造“麻古”的原料咖啡因共计70余千克。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告人崔昌贵的租住处查获的“麻古”成品、半成品、含有甲基苯丙胺的物质、咖啡因等毒品及制毒辅料、制毒工具等物的照片,银行业务凭证、证实被告人李占勇曾因犯罪被判刑的释放证明,证人李某某、杜某某、张某等的证言,毒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同案被告人严伟雄、郑公社、于四福、李昌茂、梁连成、翟进珂、陈贵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崔昌贵、李占勇、刘文涛亦供认,被告人杨林渠亦曾供认。足以认定。

二、贩卖、运输、制造氯胺酮(俗称“K粉”)的事实

1、2008年12月,被告人崔昌贵、赵建东、李占勇、刘文涛共谋合伙制造氯胺酮,由崔昌贵纠集同案被告人郑公社、于四福、李昌茂以及梁连成(已判刑)参与制造,由赵建东雇请段某某、“军军”(均在逃)进行指导,氯胺酮制成后运至珠海市由李占勇、刘文涛贩卖。之后,崔昌贵指使梁连成租赁漯河市××路××立交桥旁一个废窑场作为制毒场地;郑公社、梁连成购买了脱水机等制毒工具;赵建东购买了乙酯、丙酮等制毒辅料。崔昌贵出资10万元,赵建东出资20万元,郑公社出资3.5万元,梁连成出资4万元,由赵建东、崔昌贵从同案被告人陈冬浩(已判刑)处以每箱4.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8箱制毒主料盐酸羟亚胺。其间李占勇购得6箱半盐酸羟亚胺指使他人运至漯河市交给崔昌贵,段某某亦提供了3箱盐酸羟亚胺。赵建东、郑公社、于四福、梁连成、李昌茂、段某某、“军军”等人共制造氯胺酮190余千克,其中段某某带走30余千克。崔昌贵、李占勇安排刘文涛、郑公社等人将160千克氯胺酮运至广东省中山市交给李占勇。李占勇安排赵某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珠海市予以贩卖。2009年3月,李昌茂受崔昌贵的指使前往珠海市从刘文涛处将其中质量较次的约7千克氯胺酮运回重新加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