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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华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甘肃中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刘永军、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申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肃华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怀春光,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罗茂隆,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肃华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怀春光,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罗茂隆,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中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国,甘肃金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刘永军。

委托代理人:曾明浩,甘肃金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清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亚华,甘肃金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甘肃华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中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刘永军、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甘民一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甘肃华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自愿与甘肃中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解决、服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甘民一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为由,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华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华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饶 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