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乐高公司与广东小白龙动漫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远西单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3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乐高公司。 法定代表人:彼得·托斯隆德·克贾尔,该公司副总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俞建扬,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林。 被

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3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乐高公司

法定代表人:彼得·托斯隆德·克贾尔,该公司副总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俞建扬,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白龙动漫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原名广东白龙玩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振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泰祥,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远西单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锦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华,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乐高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小白龙动漫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远西单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乐高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闯

代理审判员 朱 理

代理审判员 何 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