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吴亚贤故意杀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吴亚贤,绰号“大眼贤”、“和尚贤”,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初中文化,原系广东大众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廉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吴亚贤,绰号“大眼贤”、“和尚贤”,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初中文化,原系广东大众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廉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廉江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户籍地廉江市××镇×××村委会××村××号,住所地廉江市××镇××区××大道××号。2009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在押。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亚贤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抽逃出资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0年12月20日以(2010)湛中法二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亚贤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一百一十万元。宣判后,吴亚贤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8月17日以(2011)粤高法刑一终字第6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被告人吴亚贤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关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世纪90年代后期至21世纪初,被告人吴亚贤以假扮和尚诈骗、开设赌场等方式聚敛钱财。2004年以后,吴亚贤利用非法聚敛的钱财在广东省廉江市投资高岭土(俗称“白泥”)加工等行业,先后成立了廉江市大众球土原料厂、廉江市大众矿业有限公司(后增资变更为广东大众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矿业公司)及廉江市建华科达陶瓷原料厂、廉江市雅塘镇大众沙场、廉江市雅塘大众环保砖厂、廉江市大众木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同时,吴亚贤通过雇用、收买等手段吸收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保证其企业非法获取高额利润,逐步形成了以吴亚贤为组织、领导者,吴日旺、吴仔君、吴树琴、吴日敷(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及钟某某(甲)(在逃)为积极参加者,曹日坚、邹才董、王优如、温亚华、赖名可、吴炳兰、潘英文、李观兴、廖家俊、梁有章、吴某某(甲)、尤甲宗、曹超、吴启仁、江济发、尤俊其、唐鸿声(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及蓝某、张某某(甲)、吴某某(乙)、赖某(甲)、李某(甲)、吴某某(丙)、林某某(甲)、符某某(甲)(均在逃)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成员稳定,层级严密,分工明确,形成了两套管理体系。吴亚贤作为大众矿业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将一部分组织成员安排在该公司内工作并领取工资,利用公司章程、岗位责任制、奖惩制等明文规定逐级进行管理;对其他组织成员,以给予钱财、请客吃饭、提供帮助等方式收买笼络,并用“哥们义气”等不成文规矩逐级进行管控。其中,吴日旺负责大众矿业公司日常工作,并按照吴亚贤的授意组织、指挥该犯罪组织成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钟某某(甲)、温亚华、尤甲宗、符某某(甲)、潘英文、林某某(甲)等人参与大众矿业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从事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江济发、尤俊其、廖家俊、梁有章、唐鸿声、吴启仁在大众矿业公司的外地办事处负责销售,非法获利;吴仔君、吴日敷、邹才董、蓝某、赖某(甲)、李观兴等按照吴亚贤的授意,积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张某某(甲)、赖名可、王优如、吴炳兰、吴某某(甲)、曹日坚、曹超等人在吴日旺、吴仔君、邹才董的纠集、指挥下,为吴亚贤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吴树琴系吴亚贤的胞弟,利用其身为廉江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便利,帮助该犯罪组织成员逃避法律制裁,教授组织成员反侦查方法,并违规参与大众矿业公司货物运输、种植山林等经营活动。吴亚贤利用不同场合,反复向其组织成员强调要“团结”、要对其“效忠”、要保守组织的“秘密”,对于不服从或不满其领导、指挥的组织成员,坚决予以打击报复,以在组织内树立威信。

在被告人吴亚贤的组织、领导下,该犯罪组织通过经营大众矿业公司等企业和实施非法采矿、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积累了巨额财富,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其中,仅在2006年8月至2009年9月,大众矿业公司利用强买、强占的土地非法采挖高岭土加工成“球土”销售到全国多个省市,帐面营业总收入即达6?800余万元、利润达1?300余万元。吴亚贤攫取巨额财富后,一方面用于企业扩大生产经营,另一方面用于支持犯罪组织活动,如购买作案所用枪支、弹药、刀具、车辆及为组织成员提供工资、生活费、活动经费、报酬补偿、外逃费用等。?

在被告人吴亚贤的组织、领导下,该犯罪组织在廉江市雅塘镇、青平镇、营仔镇、河唇镇、吉水镇、和竂镇等地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采矿、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致1人死亡、3人轻伤、5人轻微伤、3人受伤,严重危害当地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在被告人吴亚贤的组织、领导下,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利用吴树琴等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对廉江市雅塘镇、青平镇及周边地区的高岭土开采等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的重大损失,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吴亚贤还指使组织成员殴打××派出所公安人员、围攻辱骂国土管理执法人员,对当地群众造成极大心理威吓,并还设法当选为廉江市人大代表、政协常委,以合法身份掩护其犯罪本质,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上述事实,虽然被告人吴亚贤不予供认,但是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审计报告、水路货物运单,证人许某某(甲)、杨某某、罗某某(甲)、罗某某(乙)、温某某(甲)、温某某(乙)、王某某、黄某某(甲)、黄某某(乙)、张某某(乙)、刘某(甲)、李某某(甲)、陈某某(甲)、苏某某(甲)、张某某(丙)、赖某某(甲)、赖某某(乙)等的证言,笔迹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同案被告人吴日旺、吴日敷、吴仔君、邹才董、曹日坚、王优如、赖名可、吴炳兰、温亚华、尤甲宗、潘英文、曹超、李观兴、吴某某(甲)、吴启仁、江济发、廖家俊、梁有章、唐鸿声、尤俊其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关于故意杀人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