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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光成、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与青海碱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0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光成,男,汉族,1951年9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楼东平,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燮平,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0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光成,男,汉族,1951年9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楼东平,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燮平,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

负责人:陈李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谢建华,北京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光成,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冯光成、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因与被申请人青海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二终字第31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冯光成、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洪光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琨

责任编辑:国平